A:無論財產多寡,二個情況建議你需要立遺囑:1. 你分配財產有你的想法(比如說房產給女兒、存款股票給兒子、送現金50萬元給菲傭);2. 你擔心子女爭產糾紛。願事先規劃好並預立遺囑,寫清楚你想要如何分配財產,減少身後的糾紛。
A:不一定。台灣民法規定了五種立遺囑方式(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),只要符合法定要件,即具備法律效力。公證遺囑只是其中一種,優點是公正性高、不易被質疑。
A:是的,自書遺囑是最簡便、不花錢的遺囑方式。必須全部由本人用筆書寫(不可打字)、註明年月日,並親自簽名,即為有效。若有增減或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缺少任一項可能導致遺囑全部無效。
A: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。遺囑人活著時可以隨時修改、撤回、或重新訂立新的遺囑。若新舊遺囑並存,不會因為寫了新遺囑,舊遺囑就自動失效。如果新遺囑內容與舊遺囑牴觸,則舊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。為避免爭議,建議大家還是以一份遺囑為準,在寫新遺囑時在遺囑上載明要撤回舊的遺囑。
A:可以被推翻。若遺囑未依法定方式、遺囑人因精神或身體受限無法表意、或見證程序有瑕疵,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。所以最好在身體健康、頭腦清楚時立遺囑,並選擇格式較嚴謹、證據較充足的方式(例如公證遺囑)以降低風險。
A:雖然遺囑人有分配自由,但仍須注意法定繼承人的「特留分」制度。遺囑不得完全剝奪繼承人依法享有的最低繼承份額。否則在爭產時可能被判部分無效。剝奪繼承權,必須是該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等,經法院認定的事由才行。
A:財產信託是把財產「移轉給受託人代為管理運用」,依照事先約定的方式,替受益人保管、發放、分配,不是單純的贈與或過戶。法律上,信託財產會和受託人的自有財產切開,受託人只是「管家」,不能把信託財產當成自己的遺產或拿去還自己的債務。
A:主要目的: 財產保全、資產傳承(避免遺產爭議)、特定目的管理(如子女教育、身心障礙者安養)、節稅規劃(依據各國法規)、避免財產被濫用等。
A:幾乎所有具財產價值的東西都可以,包括金錢(現金)、有價證券(股票、基金)、不動產(土地、房屋)、保險金、知識產權等。
A:
• 委託人:交付財產並訂定信託契約的人。
• 受託人:接受財產,並依契約管理、處分財產的人(通常為信託公司或銀行、也可以是受信賴的個人)。
• 受益人:依信託契約享有信託利益的人。
• 監察人:監督受託人、保障受益人權益。
A:信託不是完全免稅工具:
• 若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(他益信託),在設立時常被視為「贈與」,需要依法申報贈與稅;若受益人過世尚有未領的信託利益,須申報遺產稅。
• 若委託人與受益人相同(自益信託),通常不會立刻生稅負,若委託人過世,其信託利益須申報遺產稅。注意未來若轉換受益人,須申報贈與稅。
A:能,而且非常適合。設立長照信託、身心障礙信託,可以照顧到年長者或身心障礙者,確保財產安全,並且能專款專用:
• 固定生活費
• 醫療照顧費
• 長期照護安排
這類信託可以預防詐騙或遭不肖親友挪用,並在委託人身故後,持續保障其家人的生活無虞。
A:保險在財富傳承上具有四個優勢:
• 「分配彈性」: 保險金給付具有「指定受益人」的特性,可以繞過遺產分配的繁複程序和紛爭,甚至可以突破民法特留分的限制。
• 「省遺產稅」:特定人壽保險金給付, 不計入遺產
• 「預留稅源」:保險金給付2週內資金快速到位,繳遺產稅不怕沒現金。
• 「槓桿效應」:以相對少的保費創造較大的傳承金額。存款或房產在以上四點相對優勢不大。
A: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(壽險)理賠金,在特定條件下可不計入遺產總額,進而達到節稅或遞延稅負的效果。非壽險類的保險金,就須課稅。投保壽險需特別注意國稅局的「質課稅」原則,符合短期、高齡、重病、躉繳、鉅額投保樣態,須計入遺產課稅。
A:終身壽險是最常見的選擇。它的身故理賠金,能在被保險人過世時支付一筆確定的金額,作為傳承的資金。壽險若規劃得當有指定受益人,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課稅。
A:通常指定你希望資產最終到達的對象,常見的受益人是配偶、子女。你也可以指定父母、兄弟姐妹。有些保險公司接受同性伴侶、朋友、社福機構、教會、法人為受益人。
A:保單通常是要保人的財產。如果保單有帳戶價值或解約金,而要保人欠錢,債權人是可以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保單。保單理賠的保險金,是直接給付給指定受益人,而不是要保人的財產、也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,因此通常可以受到法律保護,免於被債權人追討。
A:結合信託: 這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。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「保險金信託的受託人」(通常是銀行),由受託人依照你訂定的信託契約內容,分期、按特定用途將理賠金支付給你的子女。這樣能確保資金專款專用,細水長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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